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正式施行。作为统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法,该法明确提出“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以人民为中心”,界定了政府保障基本文化权利的法律责任,是文化领域一部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全国人大牵头的首部文化立法。
文化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作为《世界人权宣言》发起国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我国始终秉持文化权是人权重要方面的基本观点。文化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文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文化立法工作,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立法作为重要任务。1991年起,我国连续26年发布的人权白皮书、制定的三个人权行动计划,都高度重视公民文化权利。党的十八大将文化权融入“五位一体”国家发展战略,确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总布局。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纳入《宪法》,在第19条到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项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并在第47条指出,公民拥有文化创作和文化活动的自由。
近年来,我国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要求相比,与其他领域相比,文化立法工作仍然存在立法总量偏少、层次偏低等问题。1999年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文化立法纲要》,2004年中宣部印发的《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立法实践中的实质效果还不够显著。为更好贯彻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文化领域作为立法重点领域,文化立法工作步入快车道。目前,我国已经通过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两部法律,《公共图书馆法》《文化产业促进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正在起草或审议之中。
在价值追求方面,以保障文化权利为最高准则。我国作为国际人权公约签约国,积极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保障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突出强调要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为更好地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参与,享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参加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明确了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主体。作为基本人权,文化权利具有积极人权和消极人权双重属性。一方面,尊重文化权利,要求政府尊重公民自主性,不对公民文化自由进行过多干涉。另一方面,保障文化权利,要求政府承担积极义务,采取措施,提供实现文化权利的条件和途径。《保障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职责。以强化各级政府的保障职责为核心,对今后各级政府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有效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提出了要求,为监督考核各级地方政府履职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上升为法定原则,这对于增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壮大的内生动力,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保障的均等性,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不分年龄、性别、民族等都应平等且均等地享有基本文化权利;文化产业经营主体不论规模、领域、地域等都应平等地遵守相关法律,享受政策扶持。《保障法》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和目录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特定场所服务制度、征询和评价等制度,并规定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给予扶持,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殊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重点向农村地区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促进人民群众平等地享有文化权利。
开启了合理构建文化法规体系的良好开端。由于法治传统和现实国情的差异,不同国家地区的文化法制体系架构有所差别。基于当前文化立法现实和公民文化权利诉求,我国可选择“基本法+单行法”模式,在《保障法》等基本法中进行原则性和总领性规定,接下来可以逐步出台图书馆、博物馆、广播电视等部门立法。另外,后续文化立法应继续坚持民主立法、公开立法。文化领域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文化立法是各方共同参与、充分听取意见、广泛凝聚共识的过程,更需做到立法活动公开透明,确保社会公众对各项文化立法的背景、缘由、规划、草案、审议等立法全过程拥有知情权。通过程序性的制度设计,鼓励公众参与立法环节,建立有效的意见征求和反馈机制,使文化立法真正成为人民参与、人民拥护和服务人民的良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文化立法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一系列法规政策衔接配套,地方立法主体需在《保障法》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切实符合当地人民群众需求的法规和实施细则,形成中央与地方相衔接的法律法规体系。各级政府应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执法、公开服务目录,便于公民监督,让文化立法成为老百姓普遍信服、切实遵循的法律,从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