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企业积极性 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发达国家的政策措施与基本经验
德国、日本、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发达三个国家,在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创新能力方面长期处于先进水平,这与他们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培养造就一支过硬技工队伍直接相关。考察这三国在调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积极性方面的政策措施,对推进我国相关工作是有益且必要的。
主要政策措施
德国:立法保障创新双元制
德国主要采取立法保障、资金支持、创新双元制、多方支持等措施支持企业技能人才培养。
首先,通过立法规定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权利义务。德国《职业教育培训法》是规范其职业教育培训的基本法,与之相配套的还有《培训岗位促进法》《职业培训条例》等。
其次,资金支持企业员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2002年重新修订的《技能提升培训资助法》,是专门针对在岗高技能人才的继续培养而制定的。对于参加技能提升培训课程并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将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给予资助。据联邦统计局数据,2010年,共有16.6万人享受政府资金资助。此外,州政府出资创办职业学校,为企业学徒培训职业知识;联邦政府为跨企业培训中心购买设备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等,也是具体支持方式。
第三,不断开发新技术培训课程,永葆双元制培训生机。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BIBB)正致力于开发适用于数字化时代的职业培训课程体系。该机构于2015年8月1日宣布,正式启用包括自动售货机技术员在内17个职业的培训大纲。
第四,灵活高效的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体系促进企业培训。在德国,各州的工商业行会和手工业行会分别负责本地区从业者的技能考核认证工作,政府并不干预。行会考试题目直接取自企业生产实际内容,能反映应考者在生产岗位真实的技术能力和水平。
日本:完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
在日本的理念中,企业都是私立的,为私立企业培养人才应该以私人办学为主,政府只是加以扶持。若私立学校承担公共培训任务,将会得到政府资助。
首先,立法规定企业承担职工培训的责任和义务。日本《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规定,企业应对职工自发的职业能力开发活动和行为予以支持和配合;企业需通过开展在岗培训和脱产培训等形式对职工进行培训;企业有必要为职工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进修提供方便;企业应对鉴定考评合格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其次,财政上支持企业培训和员工参加培训与技能鉴定。日本法律规定,政府对企业开展的职业能力开发活动提供政策和财政支持。在鼓励企业培训方面,日本政府主要采取职业培训认证制度和资助培训经费等措施。
第三,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国家技能鉴定制度、企业技能鉴定制度等。截至2012年4月,国家技能鉴定制度覆盖15大类136个职种。鉴定合格者称为技能士,如冒用技能士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技能振兴措施多样。日本通过举办各种全国和地方行业技能竞赛,为技工提供比学赶超、磨砺技能的机会。这类比赛有政府专为23岁以下青工举办的,也有各行业协会为高级技工举办的“技能优秀奖”竞赛活动等。
美国:出台战略规划和法案规范
在美国的理念中,企业属于私营部门,其职工培训应由企业自己负责,政府一般不干预。但在促进技能人才培养、防止劳动者失业方面,美国政府主要采取战略规划引导、法律规范、资金支持学徒制和社区学院办学等形式加以推动。
首先,国家出台战略规划引领技能人才培养。2009年,美国第112次国会通过《技能战略:确保美国工人和行业形成具有竞争力的技能》。2010年10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联邦政府从即日起开始实施《美国未来技能计划》。该计划的宗旨是,希望建立业界和社区学院的伙伴关系,拓展全美产学合作网络。
其次,出台法案规范促进技能人才培养。美国在技能人才领域立法有如下特点:立法宗旨是构建技能劳动者的“蓄水池”;以项目活动形式贯彻执行各项法案;立法是政府财政拨款的依据;法律措施便于实施。
第三,支持注册学徒制培养人才。美国注册学徒制沿袭欧洲,结合美国实际不断完善。美国现行的《国家学徒法》是2008年10月修订颁布的。2014年4月奥巴马总统宣布,美国政府将投资5.5亿美元打造学徒计划。
基本经验
一是理念先进,措施得力。理念先进主要体现在德日美三国均秉持不同主体权责分担理念。在技能人才培养权责上,企业是私营部门,承担主体责任;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部门,不干预私营部门内部事务。措施得力主要指以下几方面:首先是指政府通过资金支持、开办职业学校帮助企业培训技工的职业知识,弥补其短板;其次是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准确、培训资源丰富、培训实施灵活机动等优势;最后发挥行业在技能考核认证方面的权威性优势。
二是政策法规保障有力。首先,德、日、美三国围绕发展职业教育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这一主题,立法实践丰富、法律成体系,而且还形成了修订完善法律法规的机制与传统,使法律法规始终充满活力和效力。其次,法规中一般明确法规政策的执行主体及拨款措施、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保证了法规有主体负责、有经费支持,对违法行为有处罚手段,法律的操作性强,便于实施。
三是行业企业考核认证。德国、美国都是行业性协会组织技能认证考核,政府并不干预。日本是在法律的规范下,在厚生劳动省指导下,具体鉴定评价活动委托中央职业能力开发协会及其地方分支机构组织实施。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维护了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权威性,也保证新技能考核及时得到认证,使技能鉴定工作有层次,且充满活力。
四是研发引领人才培养。德国设有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BIBB)专门负责研究开发职业教育培训所需要的培训大纲,免费供企业和院校使用。美国政府亦投资5.5亿美元实施新学徒计划,委托社区学院与企业主合作重点开发高新技术产业需要的培训课程,扩大信息技术、医疗、高级制造等领域的技工培养。日本和德国都设立了专门资金和机构推动技师的海外研修、组织青工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以加强交流和提高技能等。